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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Procedure Red Team|Pingtung Case

屏東黑箱 全紀錄

從一張分數表,到前瞻補助、營運採購、政資法第9條被173關門;這是一條地方政府如何把公共資源包進行政黑箱的因果時間線。2026 年 10 月 12 日更新:縣府 6 月正式拒賠,錄取單位 10 月搬走,分數表還是沒打開。

核心指控很直白:政府拿著前瞻預算,嘴上喊公平招募,實際用行政裁量權劃設特權租界。職人町案只是入口,真正被打開的是屏東縣府用來規避公眾監督與政資法檢驗的黑箱 SOP。
Prepared by Wesley4force lab|萬合天宜有限公司Public Procedure Red TeamCreated 2026.05.15Updated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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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orce Procedure Audit

程序透明度評測

3/10可驗證資料不足。分數、簽到、外聘委員紀錄未被打開。

遮蔽後評分表、委員簽到、車馬費與個別評分紀錄只要打開,分數自然上升;資料繼續關門,透明度就停在低分區。

Score: 3/10Evidence WithheldFOIA Blocked
Case Positioning

一元求償。把程序拖進法院燈下。

勝訴,代表縣府程序違法。敗訴,代表制度容許行政迷宮。拖延,代表一元國賠也能被系統長期消耗。三種結果,都把問題帶回公共檢驗。

National CompensationFOIA / 政資法Procedure Loop
1 元象徵性國賠求償
3/104Force 程序透明度評測:可驗證性低
173資訊公開申請遭重複陳情化

60 秒一集。先看影片,再往下讀文號。

五個月後:縣府選的店搬走了,分數表還是沒打開。

本頁 5 月 19 日定稿後,案件又走了五個月。這一段只補事實:誰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文號,說了什麼。

最新一幕

縣府專業評審選出來的店,半年搬走了。▶ EP.1

3/22(B11501297)本人質疑評選,勞青處 3/27 回「整體適配性及綜合評分較高」,拒給分數。4/6(B11501560)本人以該錄取單位自己公開的貼文「報表越來越慘」「#我需要流量」,提出營運可行性風險。4/10 縣府回函:「並無所謂『動態評分』機制……個別營運團隊之經營狀況……本府不予評論。」10/10,該單位店門白板寫著「搬家中 暫不開放」,實體店結束營運;原進駐期到 116 年 9 月。請問周春米縣長:4 月 6 日的預警,縣府回「不予評論」;10 月 10 日店搬走了,誰來評論?

國賠|縣府正式拒賠

6/23 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函,附 115 年度屏府賠議字第 7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理由書寫「未逾越評分項目範圍」「並非另行增設評分標準」。3/27 勞青處卻寫「除依評分項目評比外,亦就整體場域定位、青年創業培力、場域互補性進行綜合評估」。同一個縣府,3 月說評分項目以外還看了別的,6 月說沒有超出評分項目。100 分的考卷,第 101 分是誰加的?拒賠書已送達,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下一站是屏東地方法院。

政風處|兩個版本

4/17 電話:「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我們其實也沒有看過」。5/18,同一個政風處以縣府公文向監察院提出 4/11 現場陳述。監察院 6/5 以非密件電子郵件確認:5/25 的密件回函係「摘述」縣府 5/18 查復函意旨。6/5(B11502633)本人只問一題:給監察院的版本,和給本人的回覆,一致或不一致?6/11 政風處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

法制科|說不出哪一封已答覆

6/16(B11502824)本人告知收受地檢署傳票、將聲請調閱縣府查復函。法制科 6/29 引法務部函釋,依第 173 條第 2 款「不予處理」,並建議每週一、三、五義務律師免費諮詢。7/1(B11503171)請法制科指明何日、何文號已答覆。7/3 回覆:「本案仍維持不予處理。」仍未指明任何文號。

研考處|用內規擋法律

5/21(B1150233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申請本案派案軌跡與會簽紀錄。5/27 研考處引「本府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範」第 17 點:「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整封回覆沒有引政資法第 18 條任何一款,沒有法益衡量,沒有分離公開。

監察院|摘述、密件、空窗

4/27 以密件函請縣府妥處。5/25 密件回函,受密至 120 年 5 月 16 日。6/5 自承該函係摘述縣府 5/18 查復意旨。6/17、6/29 兩次陳情(含告知將對監察院提出國賠)只收到制式處理通知。7/31 第六屆監察委員任滿;8/26 回信:第七屆監察委員尚未就任,暫不能辦理監察委員職權。

廉政署|也用 173

6/17 向法務部廉政署陳情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查處失職。廉政署函復:政風處已於 3/26 至 4/20 間答復,屬同一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不予處理。5/18 政查函在 4/20 之後才存在。4/20 以前的任何文書,答覆不了 5/18 才發生的行為。

地檢署|落款的事實

4/11 現場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8/20 作成不起訴處分,9/21 確定。處分書理由認定:被告「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配戴之工作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被告辯稱「覺得告訴人在亂拍」。不起訴處理的是刑罰要件;這段事實已由檢察機關落款。縣府 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有沒有這一段?

審計部|專案調查中

4/10 向審計部陳訴耐震補強工程(164-E1140401-2)與經營管理勞務委託(E1150212-1)兩案。審計部 5/18 函復:「將依所陳辦理專案調查,俟調查完竣後再行回復。」截至 10/12 尚未回復。

評選委員|「重複受聘並非罕見」

6/15 以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資料詢問:勞青處 47 件評選案中,研考處人員出席 16 件;13 件專家學者出席未達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門檻。勞青處 6/18 回:「均依個案實際情形及法令規定辦理。」傳播處 6/22 回:「委員重複受聘並非罕見。」6/29 再請縣長說明一致標準,傳播處「簽結未予回覆」。

休業對照:審查規定寫得很清楚

錄取單位 4 月公告「本月休 4/25~4/30」。《屏東縣職人町進駐審查規定》第五點第(二)款第 5 目:每週至少開放五日(含週六及週日);第 6 目:除天候、環境因素或本府宣布停班外,不允許有未營業情形;第 12 目:違反者納入當年度考核。縣府有沒有考核、幾分,10/12 已寄縣長信箱追問,並請研考處列管、由勞青處以外的單位回覆。

一般人入口:分數表打不開,事情才會燒到這裡。

先不用讀法條。抓住四件事,就能看懂這套行政閉環怎麼運作。

最聳動的一幕

官方 Reopen 活動,現場出現跟拍與恐嚇。

職人町 4/11 官方 Reopen 活動,陳情人竟在現場遭不明人士跟拍與恐嚇。該等人士可在官方活動場域活動,並出現於設備設定與來賓區域相關畫面。屏東縣政府政風處稱府外活動不歸它管,勞青處把問題推給警察。請問周春米縣長:縣府主管場域、主管機關辦的活動出現治安犯罪問題,全都推給警察;屏東治安算誰的事?

三句話看懂

錢是納稅人的。前瞻預算補助的市集,收益進私人口袋。
選誰,政府說了算。評分委員是誰、給了幾分,縣府不告訴你。
問就擋。申請公開資料,被歸類成「重複陳情」,程序結束。

這頁要打開的東西

一份評分表,分數被遮掉。
一群委員,名字沒有。
一筆前瞻預算,去哪了,沒有說。
這頁做一件事:把這些東西逼出來。

你知道政府可以這樣擋掉你的資料申請嗎?

一張分數表,撕開整套黑箱。

遮蔽姓名後交出分數與評語,事情本來可以結束。縣府選擇關門,問題就從落選分數擴大成公共資源分配制度。

Public Test

程序檢驗

  • 通過書審後,申請人已進入正式評選程序。
  • 評選應依公告項目與配分標準進行。
  • 面試問答應與評分項目有可檢驗關聯。
  • 落選後,申請人有權知道自身評分、評語與程序運作方式。
  • 若涉及他人資訊,可遮蔽後部分提供。
  • 公告評分框架、資訊准駁與可驗證紀錄,構成公開檢驗底線。
  • 一元國賠只是把程序拖進外部審查,不走金錢索賠敘事。
County Response Pattern

縣府回覆模式

  • 以「依公告條件及既定程序辦理」取代具體說明。
  • 以「綜合評估」取代評分表與評語。
  • 稱有外聘委員,卻未提供簽到、車馬費、評分表等可驗證資料。
  • 面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卻用行政程序法第173條關門。
  • 法制科未正面釐清,仍把判斷丟回原機關。
  • 監察院函請縣府妥處後,縣府仍自我宣稱無違反。

先拆掉「輸不起」濾鏡。

政府有權刷掉任何人,但沒權力私設黑箱。公共資源分配拒絕淪為縣府關門分贓的遊戲,一句「依法辦理」擋不住基本檢驗。

如果程序乾淨,資料自然打開。

縣府敢攤開遮蔽後的評分表、外聘委員簽到表、車馬費紀錄與個別評分表,證明申請人依公告標準落選,這個頁面可以立刻收掉。現在看到的是相反畫面:法制科繞開問題、政風處未看原始資料就背書、勞青處用173吞掉政資法第9條申請。這套系統真正害怕的,是特定資源分配模式被攤在陽光下。

本頁處理的核心

一張分數表牽出評選委員、營運採購、前瞻補助、政資法與監察院妥處。職人町案是一把刀,切開的是屏東縣府公共資源分配程序。

本案核心:程序透明。

真正要法院處理的是:公共資源分配程序中,政府能不能用抽象理由排除申請人,又拒絕提供足以檢驗程序的資料。

01|信賴基礎

信賴不在「一定錄取」,而在政府公告的評分框架。申請人依公告項目準備簡報、營運模型與設備配置,政府就必須用同一把尺評量。

02|公告標準

若招募簡章與審查規定列明評分項目,機關即應依該框架進行評選,不能事後用非公告、抽象、不可驗證的理由合理化排除。

03|救濟權

不提供自身評分、評語、委員參與紀錄,使申請人無法判斷救濟,也無法檢驗有程序瑕疵。

Formal Framing

本案爭點收斂在一件事:公告標準形成申請人的程序信賴。政府可以讓申請人落選;排除的理由必須在公告內、可驗證,事後也必須提供足以檢驗評選合法性的資料。

法律標的切割:資料請求與程序信賴分開看。

把資料請求跟程序信賴切開打。政府捂住資料是一回事,評選不照規矩是另一回事。兩把刀指向同一個黑箱,不讓縣府混成一團打泥巴戰。

Issue A|資料請求權

第9條索資被173關門

  • 具體政府資訊申請,應有具體准駁。
  • 拒絕提供資料,應列明法源與理由。
  • 涉及他人資料,應審酌遮蔽後部分提供。
  • 申請標的包含評分資料、委員紀錄、補助提報文件與採購卷證。
Issue B|程序信賴

公告標準與實際評選

  • 政府公告評分框架後,申請人依該框架準備。
  • 評選結果應能回扣公告項目,不該只剩抽象形容詞。
  • 面試問答、委員紀錄與個別評分表,是檢驗程序的基本資料。
  • 一元國賠只承載程序信賴與評選可驗證性的爭點。

切割理由

資料請求權與一元國賠的審查標的不同。資料線檢驗政府資訊如何准駁;國賠線檢驗公告評選框架有沒有被遵守。邊界切乾淨,縣府就不能拿一邊的形式回覆去消滅另一邊的實質問題。

行政閉環:你問證據,它回姿態。

這條線已經足以證明:行政體系內部救濟打不開自己。法院就是外部審查路線。

01
勞青處

申請人請求自身分數與評分資料,未獲具體提供;回覆多以依程序辦理、綜合評估帶過。

02
政風處

面對評選黑箱與迴避問題,回覆非權責、查無不法,甚至連原始評分資料都沒確認調閱紀錄。

03
法制科

面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能否被173處理的問題,未正面釐清,只稱由原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另稱招募簡章為對外公告作業文件,尚難認屬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等於用名稱迴避實質效果。

04
監察院

函請屏東縣政府妥處。結果仍回到被陳情機關自我說明自身無違失。

05
回到原點

自身評分、評語、外聘委員簽到、車馬費、個別評分表、資訊公開准駁,仍沒有被具體回答。

行政閉環定義

不必假設每個單位都惡意。每個單位只要選擇最保守、最不背責的回法,最後就會合成一個不用陰謀也能讓人民出局的系統。

因果時間線:從落榜到行政連環車禍。

單一落選抱怨承載不了這條時間線。重點放在每一次具體追問如何逼出下一層更抽象、更防衛、更不可檢驗的行政回覆。

面試現場:評選程序的第一個裂縫。

事件:申請人進入面試,後續爭點集中於面試問答與公告評分項目的對應,以及所稱外聘委員的實際參與紀錄。

待驗:外聘委員光「存在」不夠,還要留下全程參與、依公告配分標準評分、量化分數與質化評語的紀錄。

一場面試,應該留下程序紀錄;沒有紀錄,就只剩口號。

公告結果後:一張分數表被藏起來。

申請人要求:公開自身評分明細與評審意見,確認自己如何落選。

行政反應:未提供遮蔽後的自身分數,改以抽象理由與程序語言回應。

如果只是落選,給分數就結束;不給分數,案件升級成制度問題。

政風路線:監督機制沒有打開原始資料。

申請人要求:釐清評選黑箱、資訊不公開、縣長信箱分案回原機關等問題。

核心疑點:政風若未調閱原始評分資料即回覆查無不法,查核就只剩形式。

監督單位只看業務單位的說法,監督本身就變成背書。

法制科路線:把法律界線推回原機關。

申請人要求:釐清簡章、母法、第二次招募條款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法律界線。

行政反應:法制科未正面切開程序類型,仍稱由原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又把招募簡章降格成「作業文件」,迴避它對人民資格、程序與權益產生的實質效果。

文件名稱不能洗掉實質效果。能決定人民進場資格的文件,就該接受程序審查。

監察院補件:查證題目已經具體到文件名稱。

申請人要求:調閱委員簽到表、車馬費或出席費印領清冊、各委員個別評分表;並檢驗 A 案進駐評選與 B 案營運採購有無被混答。

問題:監察院函請縣府妥處後,縣府仍以概括文字自我說明,沒有逐項回答文件存在狀態。

我問的是文件;縣府回的是姿態。

政資法第9條:正常索資被173關門。

申請人要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職人町耐震補強工程前瞻補助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與使用年限。

行政反應:勞青處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處理,未依政資法作成准駁,也未說明遮蔽後部分提供的審酌結果。

具體文件申請被降格成重複陳情,這就是程序類型錯置。

分層負責小字:縣府名義與決行責任開始切開。

文件現象:縣府回函縣長章旁出現「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追問方向:縣府既註明非縣長親自決行,實際決行主管、會辦流程、法制控管與資訊公開判斷就更應具體化。

章是縣府的,責任鏈不能藏在小字後面。

政風處向監察院提出縣府版本。

文件現象:政風處以屏東縣政府公文向監察院查復 4/11 現場事件。本人未取得全文。

對照:同一政風處 4/17 對本人說「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

對人民說不能認定,對監察院就寫得出版本。

監察院密件回函。

文件現象:監察院以密件回復,受密至 120 年 5 月 16 日。6/5 以非密件電子郵件確認:該函係摘述縣府 5/18 查復函意旨。

問題:縣府給監察院的版本,陳情人看不到;監察院說只是摘述。

被檢舉的機關寫版本,監督機關負責摘述,人民負責被保密。

研考處:派案軌跡不得對外提供。

申請人要求:依政資法第 9 條申請派案軌跡與會簽紀錄(B11502337)。

行政反應:引作業規範第 17 點「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未引政資法第 18 條任何一款。

縣府用內規擋法律。

政風處:一致或不一致,173。

申請人要求:只問一題: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與歷次給本人的回覆,一致或不一致(B11502633)。

行政反應: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

一個是或否的問題,用一條法條關掉。

縣府正式拒賠。

文件現象: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函,115 年度屏府賠議字第 7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寫「未逾越評分項目範圍」「並非另行增設評分標準」。

對照:3/27 勞青處自己寫「除依評分項目評比外,亦就……整體適配性……進行綜合評估」。

前置程序走完了。縣府把立場寫進紀錄,下一站是法院。

法制科:仍維持不予處理。

申請人要求:請指明第 173 條第 2 款所稱「已明確答覆」是何日、何文號(B11503171)。

行政反應:逐字複用同一法務部函釋,「本案仍維持不予處理」,再薦義務律師。文號仍未指明。

說你已經被答覆過,卻說不出是哪一封。

地檢署不起訴,但事實落款。

文件現象:屏東地檢署就 4/11 事件作成不起訴處分,9/21 確定。理由認定被告自承「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工作證,有監視器擷圖在卷。

追問方向:縣府 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有沒有這個動作?政風處作成版本前,有沒有調閱縣府場域的監視器?

刑罰要件是一回事,縣府場域發生了什麼是另一回事。

監察院:第七屆監察委員尚未就任。

文件現象:7/31 第六屆任滿。8/26 監察院回信:陳情仍收件登記,暫不能辦理監察委員相關職權。

問題:6/17、6/29 兩次陳情,含告知將對監察院提出國賠,皆只收到制式通知。

監督機關進入收發室模式。

錄取單位搬家。

現場:店門白板「搬家中 暫不開放」。該單位粉絲專頁 9/25、9/28 自行公告 10/10 實體店結束。原進駐期至 116 年 9 月。

對照:4/6 本人書面預警,縣府 4/10 回「本府不予評論」。

預警逐字應驗。縣府選的店,撐了半年。

縣長信箱:請縣長本人回答。

申請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逐項答覆:「不予評論」是否縣長立場、4/6 風險有無查核、評分有無審酌該單位公開經營資訊、4/25~4/30 休業有無考核、空間如何補位。請研考處列管,由勞青處以外的單位回覆。

待驗:這一次派給誰,回什麼。

本案歷次陳情,都由被陳情的勞青處自己回。

Timeline Conclusion

時間線已足以證明:行政內部沒有打開核心資料。國賠前置程序與法院外部審查,才有機會要求縣府提出原始卷證。
2026 年 10 月補記:前置程序已走完,縣府 6/23 正式拒賠;監察院、廉政署各自用摘述與第 173 條關門;錄取單位 10/10 搬走。核心資料仍未打開。

問什麼,答什麼:行政消音表。

這份網頁鎖定問答落差。申請人問可驗證文件,縣府回不可驗證結論。

問什麼

請提供本人自身評分明細與評審意見。

答什麼

依公告條件及既定程序辦理,綜合評估。

問題

沒有分數、沒有評語、沒有准駁理由,申請人無法知道自己如何落選。

問什麼

請提供外聘委員出席紀錄、簽到表、車馬費、個別評分表。

答什麼

縣府稱邀集具專業背景之外聘委員參與。

問題

只宣稱有外聘委員,卻不交出任何可驗證紀錄。

問什麼

若涉及他人資料,為何不能依政資法18-2遮蔽後提供?

答什麼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問題

沒有說明第18條哪一款,也沒有交代部分提供的審酌結果。

問什麼

政資法第9條索資,能否用行政程序法173處理?

答什麼

法制科稱仍由原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勞青處隨後用173關門。

問題

資訊請求權被陳情程序吃掉,程序類型直接錯置。

問什麼

招募簡章對申請資格、評選程序與後續簽約限制產生效果,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答什麼

法制科稱它是對外公告作業文件,尚難認屬行政處分,亦與法規命令無關。

問題

若具實質效果的政府文件只靠改名就脫離程序審查,行政程序法會被作業文件架空。

問什麼

監察院交查後,縣府逐項回答具體查證事項了嗎?

答什麼

函請縣府妥處;縣府再用概括公文自我說明。

問題

被陳情機關自行說明自身無違失,形成行政無效回圈。

核心句

我問的是證據,縣府回的是姿態;我問的是文件,縣府回的是依法辦理。

全案索引:案號矩陣,不再塞流水帳。

這張矩陣給外部看脈絡,給縣府看責任鏈。每一筆案號都對應一個節點、一份文件、一個回覆破口。

26案號與標案節點
9行政與司法戰線
4關門手法:18、173、內規第17點、妥處
1,319萬前瞻工程核心金額
Origin評分資料

從要求自身分數開始,縣府選擇關門。

Control屏東縣政府政風處

內控防線沒有打開原始評分資料。

Legal法制科

用契約話術處理招募程序問題。

Budget前瞻工程

第9條索資被173吃掉,文件不開。

Procurement營運標案

200萬管理案與場域權力邊界浮出。

Record法院卷宗

每一封回覆都轉成可檢驗紀錄。

戰線案號日期關係單位行政節點 / 爭議核心法源與證據鉤子
Score
B11501297
評分黑箱起點
115/03/22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要求公開單項評分與審查紀錄。
縣府拿第三人營業資訊與內部資料擋下,起點從一張分數表變成行政黑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7款
FOIA
B11501400 / B11501401
分離公開要求
115/03/27勞青處要求遮蔽後提供自身分數。
縣府避開第18條第2項分離公開,核心評分資料仍不打開。
行政程序法第94條、第9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
Record
B11501413
錄音事證與評分標準
115/03/28勞青處質疑評選項目、配分比例與場域選位限制。
錄音資料把現場問答拉回可驗證狀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18條第2項
Control
1150781867
監察院入口
115/03/31監察院、屏東縣政府檢舉評分黑箱、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護航與網頁下架時序。
監察院函請縣府妥處,縣府正式公文說法開始留痕。
監察法;刑法第132條爭點
Control
B11501468
政風處閉眼背書
115/03/31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回覆查無貪瀆不法。
後續通話顯示原始評分資料未被實質打開,監督單位變成背書單位。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Procure
B11501509
青創備標效能請益
115/04/02勞青處質疑特定廠商極短時間備標、資本額與承攬能力不成比例。
問題丟給縣府,回覆沒有打開真正的前期接觸與利益邊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E1150212-1 關聯
Legal
B11501650
作業文件逃生門
115/04/10法制科第二次招募私設75分門檻、縮短簽約期限。
法制科稱招募簡章屬對外公告作業文件,尚難認屬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問題變成文件名稱能否架空實質程序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58條、第159條
Security
Z115049BQ1N2MK2
現場人身事件
115/04/11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職人町 Reopen 活動現場發生攔阻、抓識別證與辱罵事件。
影像顯示不明人士可在官方活動場域活動,並出現在來賓區域相關畫面;場域管理與活動秩序責任待釐清。
刑法第304條、第30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Security
B11501672
恐嚇跟拍通報
115/04/13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勞青處、警察機關通報現場人身事件與資料外洩疑慮。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以府外活動、已報警等理由切割行政責任。
Z115049BQ1N2MK2;陳情處理要點第15點
173
B11501814
173適用與安全定性
115/04/21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要求確認官方立場、173適用與場域安全維護責任。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以權責切割回應,行政責任持續被推開。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Document
B11501826
A案答B案
115/04/21縣長室、法制科、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要求統一法律見解並指定B案權責。
指控縣府以進駐評選說法回應採購程序與利益邊界疑問,外聘委員說法同步成為可驗證破口。
刑法第213條爭點
Legal
B11501809
公告程序與75分門檻
115/04/23勞青處二次招募未在官網公告,僅發布於Facebook。
母法未設75分門檻,簡章新增限制,公告程序與效力都被拉進檢驗。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60條
Procure
E1150212-1
200萬營運管理標案
115/03/10
決標日
勞青處、得標廠商200萬營運管理標案,由成立極短期之廠商取得。
縣府招標文件明載「免訂履約能力基本資格」,回函卻宣稱「依執行能力綜合評估」,官方說法與採購公告明顯矛盾。
政府採購法第22條;機關裁量權濫用與圖利疑義
Budget
164-E1140401-2
1319萬耐震補強工程
114/06/26勞青處、勞動部、得標營造廠1,319萬元投入租期與產權壓力高度敏感的場域。
前瞻補助994萬、使用期限、提報文件、效益評估,全被政資法第9條索資拉出水面。
政府採購法;預算法資本效益評估爭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Control
政風處 5/18 查復函
政風處對監察院查復
115/05/18屏東縣政府政風處、監察院政風處以縣府公文向監察院提出 4/11 現場版本。
陳情人未取得全文;4/17 同一政風處對本人稱「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
監察院 6/5 非密件電子郵件:5/25 函係摘述本函意旨
FOIA
B11502337
派案軌跡索資
115/05/21行政暨研考處依政資法第 9 條申請派案軌跡與會簽紀錄。
5/27 引作業規範第 17 點「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未引政資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
Control
B11502517 / B11502698
國賠審查中
115/05/31、06/09法制科4/24 提出國賠請求,30 日內未開始協議。
法制科 6/5「暫無啟動協商程序」、6/15「現正依國賠程序辦理中」。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
173
B11502633
一致或不一致
115/06/05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只問 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與給本人的回覆是否一致。
6/11 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
Score
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
拒絕賠償理由書(賠議字第7號)
115/06/23屏東縣政府、法制科縣府正式拒賠。
理由書寫「未逾越評分項目範圍」;3/27 勞青處寫「除依評分項目評比外,亦就……整體適配性……綜合評估」。6/24(B11502993)請法制科釐清定性,7/2 回:不服請向地方法院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94條
173
B11502762 / B11502824 / B11503171
法制科 173 迴圈
115/06/13 至 07/03法制科請法制科就第 173 條第 2 款出具書面意見,並指明何日何文號已答覆。
6/16「待彙整」、6/29「不予處理」、7/3「仍維持不予處理」。文號始終未指明。另兩度建議義務律師諮詢。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法務部113.07.16法律字第11303507960號函釋
Procure
B11502801 / B11502802 / B11502966 / B11503095
評選委員遴聘
115/06/15 至 06/29傳播暨國際事務處、勞青處以採購網公開資料詢問研考處人員出席評選與專家學者席次不足。
勞青處「依個案實際情形辦理」;傳播處「委員重複受聘並非罕見」,再問即「簽結未予回覆」。
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
Control Yuan
1150783187 / 1150783422 / 1150783687 / 1150783943
監察院:摘述與空窗
115/05/27 至 08/26監察院要求解除密等、命縣府依 18-2 分離公開、調閱 3/10 簽到與評分表;6/29 告知將對監察院提出國賠。
6/5 自承「摘述」;其後只收制式通知;8/26 稱第七屆監察委員尚未就任。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Control
法務部廉政署
政風處查處失職陳情
115/06/17法務部廉政署陳情政風處查處失職與公務機密維護失靈。
廉政署函復:政風處已於 3/26 至 4/20 間答復,依第 173 條不予處理。5/18 政查函在 4/20 之後才存在。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Budget
審計部全民監督
兩案專案調查
115/04/10審計部陳訴耐震補強工程與經營管理勞務委託兩案採購及執行情形。
5/18 函復「將依所陳辦理專案調查,俟調查完竣後再行回復」。截至 10/12 未回復。
審計法第69條、第17條
Security
屏東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4/11 事件事實認定
115/08/20
09/21 確定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的現場事實。
理由認定被告自承「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配戴之工作證」,監視器擷圖在卷。
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事實認定;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
Score
縣長信箱 115/10/12
錄取單位半年撤場
115/10/12縣長室、研考處新事實:錄取單位 10/10 結束實體營運。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五問;請由勞青處以外單位回覆。
行政程序法第171條、第173條(新事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

索引用途

這張矩陣直接把案號變成責任鏈。它把所有戰線接成一條責任鏈:評分資料不開、內控失效、法制護航、預算文件被173關門、採購與場域權力邊界浮出。縣府每一次回覆,都能被對回一個案號。

官方說法 vs 客觀鐵證。

這裡不做長篇法律課。左邊是縣府寫進公文的話,右邊是能回放、能查驗、能對帳的材料。

屏東縣府正式說法
Claim A

外聘委員參與評選

縣府拿「外聘委員」替程序背書,完整簽到、車馬費、個別評分紀錄仍未打開。

Claim B

採購依執行能力評估

公文把「執行能力」寫得漂亮,讓 200 萬營運標案看起來經過專業篩選。

Claim C

招募規則依既定程序

第二次招募、Facebook 發布、75分門檻、10日簽約限制,全被「既定程序」四個字打包。

物理鐵證|已送監察院
Evidence A

3/10 錄音與逐字稿

現場聲音、人數、提問內容可回放。要用外聘委員背書,就拿出全程參與與逐項給分紀錄。

Evidence B

政府採購網公告

E1150212-1 明載「履約能力基本資格:否」。公文講執行能力,公告先把門檻拆掉。

Evidence C

母法、簡章、發布管道

母法未設75分底線;第二次招募以社群平台發布並新增限制。程序乾淨,就攤開簽核與法制審查紀錄。

公文說法撞上物理紀錄。縣府要維持說法,就交出完整底稿。

文件舉證:主張升級成可驗證證據。

外部讀者不用相信任何形容詞。看文件、看案號、看縣府怎麼回。

FOIA Blocked|B11502012

政資法第9條申請,被 173 關門

具體政府資訊申請,縣府改用重複陳情條款處理。

B11502012 勞青處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處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截圖
文件刀口:這張圖證明資訊請求權被程序類型錯置吞掉。縣府沒有逐項准駁,也沒有處理遮蔽後部分提供。
Outside Member Claim|1155065199

縣府稱外聘委員參與

正式函文寫進「邀集具專業背景之外聘委員參與」。下一步就看簽到、車馬費、個別評分紀錄。

屏東縣政府勞動青字第1155065199號函外聘委員說法掃描圖
文件刀口:公文說法進入可驗證狀態。人名可遮蔽,但出席、領據、評分欄位與紀錄不能靠空話補上。
173 First, Legal Control Later|B11502070

173關門後,法制科仍未切開程序界線

政資法第9條申請已先被勞青處用173關門;之後再追問法制科,回覆仍把球交回原機關判斷。

B11502070 法制科回覆截圖
文件刀口:先發生173關門,再出現法制科回球;程序錯置沒有被踩煞車,行政閉環已從公文路徑完成。
Mayor Seal Shift|1150423 → 1150512

縣長官印到分層負責:公文責任開始降級

同一案由,前後兩份來函的責任語氣明顯改變。前段用縣長官印背書,後段主動加上分層負責決行,公文開始替責任歸屬預留防火牆。

115/04/23|縣長官印

115年4月23日屏東縣政府來函縣長官印截圖
初期回函,全無附註。縣府試圖以首長印信的絕對權威,為充滿瑕疵的招募程序背書,展現「縣府說了算」的官方姿態。

115/05/12|分層負責決行

115年5月12日屏東縣政府來函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截圖
當監察院交查、國賠與政資法等外部檢驗壓力升級後,回函突然加上「授權業務主管決行」的免死金牌。這代表高層已察覺風險,開始將潛在圖利疑義與行政違法責任,往下切割給業務主管。
施政流程混亂滑稽:

企業或機關之所以需要用印流程,核心精神是追蹤內部責任:誰申請、誰核准、誰保管、誰用印。因為大印一旦蓋下去,對外就代表公司或機關正式作成意思表示,合約效力或行政效力即已成立。

所以,旁邊補一句「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本質上只是內部責任註記,並不能改變該函文對外已由「屏東縣政府」及「縣長名義」作成的事實。

問題來了:如果這句話對外沒有切割效力,為什麼要特別寫出來?

那就只剩一種訊號:內部開始有人不想扛,或有人準備被追責。

前一封用縣長大印壓人,後一封又補一句「業務主管決行」。這不是行政嚴謹,這是責任位階滑動。

請問一台肇事逃逸的車,事後貼上「駕駛不是車主」,車主就能脫責嗎?

還是這顆大印其實是公車,誰都能開出去撞?

千萬預算黑洞:1319萬,18個月。

這一段處理前瞻預算流向、產權壓力、使用期限與公共效益的對帳問題。

1,319萬
職人町耐震補強工程|中央補助約 994 萬

申請人索取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使用年限。勞青處拿行政程序法173關門。

994萬前瞻補助款
18月返還壓力
77萬月攤提疑問

旁支金流:200萬營運管理

  • 營運管理標案 E1150212-1,預算 200 萬。
  • 得標廠商成立時間極短,備標節奏與前期接觸要攤開。
  • 場域內部店家與營運管理角色重疊,邊界必須交代。
  • 球員兼裁判,就是公共資源分配裡最危險的結構。
二房東可以跟中央要錢幫房東修房子嗎?產權不在縣府、使用期限短暫、後續仍有返還原權管單位壓力,卻砸下千萬前瞻預算。縣府想用173擋掉的,就是原始提報文件、效益評估、使用年限與核定依據。

屏東縣府官僚卸責金句牆。

不用改寫,不用潤飾。原汁原味的公文與通話內容,已經足夠說明系統怎麼運作。

法制科
招募簡章係本府對外公告之作業文件,尚難逕認屬行政處分,亦與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無關。

招募簡章已設定資格、程序、分數門檻與簽約限制。照此邏輯,任何具實質效果的政府文件,只要改名為作業文件,就能逃離程序審查。

勞青處
本府不予評論。

進駐團隊公開說經營狀況,牽涉公共場域履約與評選判斷,縣府一句話關掉督導責任。

三支點矛盾|執行能力審查謊言
縣府函覆監察院:「依各申請單位所提執行能力進行綜合評估」

支點一:縣府對監察院稱「依執行能力評估」。支點二:E1150212-1招標公告明載「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否」。支點三(B11501560):得標廠商棄守主業,縣府以「不予評論」放棄督導。三份均為縣府官方文書,同時為真的可能性為零。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
我們其實也沒有看過,他們那個資料到底是什麼。

連原始評分資料都沒看,卻能寫出查無貪瀆不法。這叫閉眼背書。

勞青處|115/04/10
本案評選係依申請時所提計畫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無所謂「動態評分」機制……個別營運團隊之經營狀況……本府不予評論。

4/6 本人書面預警錄取單位營運風險。半年後,該單位搬走。

研考處|115/05/27
本府人民陳情案件及1999通話錄音等相關資料,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您所請提供本案內部派案軌跡、會簽紀錄等相關資料,本府尚難逕予提供。

政資法第 9 條申請,用「作業規範」第 17 點回。整封沒有第 18 條。

法制科|115/07/03
本案仍維持不予處理。

本人問的是:第 173 條所稱「已明確答覆」,是何日、何文號。答案裡沒有日期,沒有文號,有義務律師的服務時段。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115/04/17 電話 ▶ EP.4
安全維護的範圍是在縣府內,或是以府的名義主辦的活動。那個活動是勞青處他們自行舉辦的,而且地點是在府外,所以我們沒有機關安全維護的義務。

縣府公開邀請民眾,勞青處處長本人在現場。政風處說:勞青處自行舉辦,府外,不知道有活動。

傳播暨國際事務處|115/06/22
委員重複受聘並非罕見,然每一標案均係獨立遴聘委員、獨立召開評選會。

再問縣長一致標準,回:「簽結未予回覆。」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徹底敗壞。

廉政防線的崩壞,不在於沒有回覆;在於每一次回覆都把問題推回黑箱。

115/03/24

接獲具體檢舉

民眾單向提供職人町招募黑箱、法規錯置、評分資料延宕與官網檔案矛盾線索。政風處此時掌握的,不是情緒陳情,而是一包可以立即查核的行政線索。

115/03/26

率先替黑箱建立法理出口

政風處未先公開調閱原始評分表、外聘委員簽到、車馬費、伺服器log等查核軌跡,卻先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主動替勞青處解釋評分資料可不提供。政風單位率先定義黑箱。

115/03/27

勞青處隨後跟進相同口徑

隔日早上,勞青處以相同方向回覆評分資料不開。政風處前一日建立的18-1-3說法,隔日成為被檢舉機關的防禦語言。

115/03/30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被拿來壓人,18-2 分離公開被刻意略過

政風處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試圖強化「評分資料可不公開」的說法;但該判決脈絡明顯來自採購案爭議,且更凸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的分離公開原則。政風處引用這麼大的判決,卻堅持看不見18-2,主觀惡意已經明確。請自己向最高主管機關廉政署解釋;亦或是廉政署也是你們的人,民眾等著看。

115/03/30

六年檔案,敏感時間點異常消失

一筆上架於109年、潘孟安縣長時代的職人町相關檔案,在檢舉後敏感時間點異常下架或跳轉。六年不維修,被檢舉後剛好整理?誰刪除?誰下指令?有沒有後台帳號、操作IP、伺服器log?

115/05/18

面對所有質疑,仍選擇裝聾作啞

問題已經從一張分數表,擴大到政資法、前瞻預算、場域管理、委外邊界、官網異動與廉政查核責任。政風處仍未拿出足以支撐「查無不法」的原始調閱軌跡。

115/05/18

對監察院,寫得出版本

4/17 對本人說「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我們其實也沒有看過」。5/18 同一政風處以縣府公文向監察院提出 4/11 現場陳述。監察院 6/5 確認:5/25 密件回函係摘述這封函的意旨。對人民不能認定,對監察院寫得出來。

115/06/11

一致或不一致,173

6/5 本人只問一題: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與歷次給本人的回覆,一致或不一致。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8/20 地檢署認定被告自承「伸手嘗試抓取」工作證;政風處的版本有沒有這一段,仍不答。

115/05/19

蓋牌回覆,荒唐收束

具體問題被重新包裝成行政話術。人民問證據,它回姿態;人民問調查,它回權責;人民問公開,它回救濟。這就是屏東縣政府政風處給人民看的廉政現場。

最嚴厲的人民指控:政風處接獲具體檢舉後,沒有展現廉政單位應有的證據保全與查核力,反而率先為被檢舉機關建立資料不公開的法理出口。若伺服器log、評分原件、外聘委員紀錄、車馬費與簽核軌跡都沒有調閱,「查無不法」四個字就是屏東縣政府政風敗壞的自白。
173 條蓋牌的白紙黑字: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的發動要件是「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這整封信件等於屏東縣政府政風處白紙黑字承認:「對,我們沒有調閱 log,沒有查核委員簽到,我們就是在用政風的名義幫被檢舉機關做法律防禦,而且我們認為這樣處理很適當,不想再解釋了。」

官方活動現場的人身警報。▶ EP.3▶ EP.4

行政爭議走到縣府主管場域的秩序失控,案件性質已經升級。報案紀錄、現場影像、來賓區域與設備設定畫面,全部進入證據鏈。

Z115049BQ1N2MK2

官方場域管理失控?

案發地點是職人町 Reopen 官方活動現場。這是縣府宣傳的公共場域活動,拒絕被降格成私人巷口口角。

刑事處理不能吃掉行政責任。府外活動切割說法,遮不住主辦與委外管理責任。

2026 年 10 月補記:屏東地檢署 8/20 就本事件作成不起訴處分,9/21 確定。處分書理由認定:被告「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配戴之工作證」,業據被告自承,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被告辯稱「覺得告訴人在亂拍」。刑罰要件是檢察官的事;縣府場域發生了什麼,已經落款。4/23(B11501809)勞青處承認活動委外、受託單位配置人員、勞青處依契約督導。督導了什麼,仍未回答。

現場關係鏈

身分疑雲不明人士於案發前出現在官方設備設定畫面,事發時又位於官方來賓區域。縣府需要說清楚公共活動交給誰管理。
來賓區域活動時出現在官方來賓區域,場域動線、識別與秩序管理責任需要攤開。
行政切割屏東縣政府政風處以府外活動切割,勞青處把行政管理責任推給警政程序。
官方活動
→
現場事件
縣府主管場域
→
不明人士維安失控

監察院妥處:把縣府推進自己的公文陷阱。

監察院沒有直接替申請人打開資料,但它逼縣府用正式公文留下說法。這些說法將成為國賠與司法程序裡可檢驗的材料。

A Case|進駐評選

分數、委員、評語

  • 申請人要求自身評分明細。
  • 縣府稱依公告與既定程序辦理。
  • 縣府稱有外聘委員參與。
  • 待驗文件:簽到表、車馬費、個別評分表。
B Case|營運採購

名目管理,實質特權租界

  • 縣府用高抽象標準把一般申請人擋在門外,卻讓營運團隊在同一實體場域取得管理位置與操作權。
  • 「管理及服務使用」若能包裝空間占用,就必須交代它和一般進駐店家的權利邊界。
  • 一邊當裁判,一邊取得場域資源;這就是職人町案最刺眼的公平問題。
  • 待驗文件: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評選紀錄、履約管理紀錄、空間使用依據。

名實不符的物理結界

A案與B案必須併讀。A案負責把一般申請人擋在外面,B案決定誰能掌握營運位置與場域資源。縣府越用「管理服務」包裝,越需要交出 A、B 兩案的評選委員、履約標準、空間使用依據與利益迴避紀錄。

公文陷阱

縣府每一次用正式函文宣稱「依程序辦理」,就等於提供法院一個可反問的入口:程序在哪裡?誰參與?誰評分?紀錄在哪?為何不能遮蔽後提供?

病理總結:行政閉環如何生成。

本頁不需要證明所有人主觀惡意。只要證明每個節點都沒有實質打開資料,閉環就成立。

01|標準浮動

對進駐申請人使用抽象評估語言;對營運管理與空間使用,卻以另一套審查強度處理。標準如何切換、誰取得空間、誰負責監督,縣府應提出理由。

02|資料不開

分數、評語、委員紀錄、車馬費、簽到表、採購卷證,全都指向同一件事:程序若正當,紀錄應可檢驗。

03|權責互踢

勞青處、政風處、法制科、監察院函轉縣府,最後仍回到原機關自我說明。救濟程序在這裡變成迴圈。

04|173關門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索資被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處理,將資訊請求權降格為重複陳情。

05|小字切割

分層負責小字出現後,實際決行主管、會辦流程與法制審查更需要被公開檢驗。

06|法院入口

一元國賠鎖定程序確認,把行政閉環拖進司法照明區。

外聘委員測試:存在不夠,必須證明有評。▶ EP.2 專業幽靈委員在哪裡?

縣府正式函文稱邀集具專業背景之外聘委員參與。簽到表只能證明人曾經出現;真正要驗的是:這些人有沒有依公告配分標準評我的案子。

Baseline Evidence

存在層:人有沒有來

  • 115/03/10 面試當日評選委員簽到表。
  • 外聘委員出席費或車馬費印領清冊。
  • 會議通知、出席紀錄、委員名冊遮蔽版。
  • 若未參與面試,究竟參與哪一階段、如何影響本公司分數。
Real Test

評分層:有沒有真的評

  • 各委員個別評分表,不只一個總分。
  • 按公告配分項目留下量化分數。
  • 留下對應簡報內容的質化評語。
  • 全程聽取本公司簡報與答詢。
  • 若只有簽到卻拿不出各項配分紀錄,這不叫評選委員,這叫縣府找來護航的橡皮圖章。

Garbage Evidence Firewall

縣府就算提出塗黑簽到表或幾筆出席費紀錄,也只能回答「委員存在」。它還得交代該委員實際參與本案、按公告項目評分、留下個別分數與評語。程序正當性不能靠簽名背書,必須靠評分紀錄。

核爆點|母法第八點:審查小組從未依法組成

屏東縣職人町進駐審查規定(114年12月22日修正版,現掛縣府法規共用系統)第八點第(一)款白紙黑字:

「審查時間自徵選收件截止後十四日,由本府邀集三位產官學界代表籌組審查小組,進行進駐審查會,並採二階段審查」

這三個人的法定身分是外部代表,不是勞青處科長、承辦人或辦事員。不能以內部承辦會議冒充母法所稱產官學界代表審查小組。申請人3/10面試全程錄音顯示:現場可辨識者均為勞青處內部人員。縣府至今未提出委員聘任文件、簽到表、個別評分表、車馬費領據。申請人已多次要求,對方持續未答。

選項 A|3/10 就是正式審查會

縣府必須提出六份文件

  • 三位產官學界代表名冊及邀集/聘任文件
  • 115年3月10日當日委員簽到表
  • 各委員個別評分表
  • 審查會議紀錄
  • 出席費或車馬費印領清冊
  • 三位代表實際參與申請人簡報與答詢之紀錄
選項 B|3/10 不是正式審查會

縣府必須回答四個問題

  • 真正的進駐審查會是哪一天?
  • 申請人是否被通知?
  • 申請人是否完成母法要求的簡報與答詢機會?
  • 若未給申請人正式審查會機會,評分如何合法形成?

兩個選項都是死路。沒有第三條路。這個問題不需要裁判信任申請人的陳述,只需要裁判要求縣府拿出文件。

政資法第9條,不能被173吞掉。

具體文件申請就是具體文件申請。勞青處用173關門,擋住的是前瞻補助提報文件、用途效益與使用年限。

01|第9條申請

申請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請求「職人町耐震補強工程」前瞻特別預算補助案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及使用年限等具體文件。

02|法制科未釐清

申請人已事前詢問法制科:政資法第9條申請能否用173處理。法制科未正面回答,僅稱由原機關依個案判斷。

03|勞青處173關門

勞青處實際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處理,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作成准駁,也未說明第18條拒絕依據與遮蔽後提供的審酌結果。

前瞻補助的用途疑問

前瞻基礎建設第5期特別預算補助名目指向勞動部相關機構與職訓、勞工服務用途。職人町工程卻被包進青創基地敘事,場域開幕後約18個月仍面臨返還國產署、林務局系統的產權時間壓力。這筆錢的真正用途必須攤開:中央補助款到底在補勞工中心,還是在替青創招商場域整修硬體?

二房東問題

屏東縣府若只是階段性管理或承租使用者,卻向中央拿前瞻預算替國有房舍做高額工程,問題很直白:二房東可以跟中央要錢幫房東修房子嗎?公共預算砸進產權不在縣府、使用期限短暫、後續還要返還原權管單位的場域,縣府必須交出原始提報文件、效益評估、使用年限與核定依據。

Formal Argument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處理重複陳情,不能充當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的拒絕提供事由。將具體資訊申請降格為陳情案件,會直接阻斷人民資訊請求權與後續救濟權。本案要求打開的資料,就是前瞻補助流向、用途名實、使用期限與公共效益的核心文件。

FOIA 的精神:政府資料預設可以被人民打開。

政資法屬於人民向政府取回公共資訊的制度工具。職人町是公共資源、公共場域、公共預算與公共招募;政府不能把可查證文件藏進「依法辦理」四個字。

FOIA
政資法

美國連冷戰資料都能調,一個屏東招商案有什麼不能調?

美國 FOIA 要求聯邦機關在人民請求時,揭露政府控制的紀錄;它有例外、有遮蔽、有國安限制,但基本方向很清楚:政府資訊不歸官署私藏。

冷戰、外交、情報與國安資料都能在解密與資訊公開制度下被研究、被追問、被公眾檢驗。那麼屏東職人町的進駐評分、委員簽到、車馬費、公共工程補助提報文件,憑什麼連遮蔽後版本都不敢交代?

  • 不敢打開的資訊,裡面藏的是個資,還是責任?
  • 不能公開的是委員姓名,還是評分欄位數量?
  • 不能給的是他人機密,還是我自己的分數?
  • 如果一切依程序辦理,最簡單的證明就是拿出程序紀錄。

Public Line

資訊公開的真正問題:政府拿公共預算、分公共資源、辦公共招募,為什麼害怕人民知道?

程序檢驗清單:只看可驗證資料。

直接看證據,不聽廢話。程序乾不乾淨,拿文件與案號對就知道。

檢驗項目需要說清楚的事可驗證資料程序意義
書審通過後的評選框架。申請人進入正式評選後,縣府必須依公告標準評分。書審通知、面試通知、簡章、面試逐字稿。程序信賴。
自身評分與評語。遮蔽委員姓名與第三人資料後,縣府應依法提供申請人自身分數與評語。政資法申請、18-2主張、縣府拒絕紀錄。資訊請求權。
外聘委員參與。外聘委員參與本案的實質證明、涉入階段,以及具體給分紀錄。簽到表、車馬費、出席費、個別評分表。程序真實性。
遮蔽版資料。遮蔽可以保護個資;欄位、委員數量、個別分數與評語仍應可被檢驗。遮蔽版簽到表、出席費紀錄、評分表欄位。防止空白背書。
依法辦理的內容。「依程序」必須回到具體紀錄:誰評、如何評、分數在哪。縣府概括回函與具體請求對照表。行政說理。
第9條申請被173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與重複陳情的程序界線需要被釐清。B11502012、B11502070截圖。程序類型錯置。

證據排序:每一卷都要能打臉。

證據只服務一件事:把「依法辦理」拆成可查證的文件、時間、簽名與分數。

卷一|程序框架

職人町進駐審查規定、第一次招募簡章、書審與面試通知、公告評分項目。
點評:政府自己畫的尺,不能事後換成抽象形容詞。

卷二|信賴投入

設備採購發票只作輔助;主證據是公告評分標準、簡報內容、營運模型與設備配置如何對應該標準。
點評:重點放在縣府自己貼在牆上的招募標準,原來只是一張隨時可以撕掉的騙人海報。

卷三|面試事實

3/10 面試錄音、逐字稿、問答內容與公告評分項目對應分析。
點評:問題有沒有對準公告配分,錄音會說話。

卷四|縣府回函

外聘委員說法、綜合評估說法、分層負責小字、概括性回覆。
點評:公文上每一句「依程序辦理」,背後都是不敢交出委員名單、不敢交出評分紀錄的極度心虛。

卷五|資訊公開錯置

政資法第9條申請、法制科未釐清、勞青處173回覆、中央機關處理方式對照。
點評:申請時已明文要求「會辦:法制科、政風處」。勞青處用173條吃掉政資法申請時,縣府的法律與廉政防線全在旁邊看著。基層法盲解釋不了;法律與廉政防線在旁沉默,整個系統都在替173背書。

卷六|行政閉環

監察院陳情與縣府妥處回函,證明行政內部救濟未實質回答具體查證事項。
點評:被陳情機關自己說自己沒事,這套迴圈剛好成為呈堂證據。

國賠前置程序:只取三項紀錄。

走到這一步,已經不需要聽縣府再編什麼藉口。這一段只做一件事:逼縣府把「拒絕公開透明」的惡劣姿態,白紙黑字寫進正式紀錄。

01
一元國賠,請正式拒絕。

求償金額是一元。縣府若不承認程序瑕疵,請把拒絕立場寫進紀錄。

02
遮蔽後自身評分資料,請正式拒絕。

分數與評語多次未提供。拒絕法源、拒絕理由、政資法第18條第2項部分提供的審酌結果,請全部寫進紀錄。

03
外聘委員可驗證資料,請正式拒絕。

簽到表、車馬費、個別評分表,是驗證外聘委員實際評分的硬資料。縣府不提出,就把不提出寫進紀錄。

End
請出具協議不成立證明。

前置程序到此為止。後續交由外部司法審查。

2026 年 10 月補記:前置程序已走完

4/24 提出國賠請求。30 日內縣府未開始協議。6/5、6/15 法制科兩度稱「審查中」「依國賠程序辦理中」。6/23 縣府以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函送達 115 年度屏府賠議字第 7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縣府的拒絕立場已經白紙黑字。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下一站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媒體與公眾可引用摘要。

Line 01

一張分數表,縣府不敢開。

遮蔽後自身分數、評語、委員欄位與外聘委員紀錄,只要打開,爭議就能被檢驗。

Line 02

一筆前瞻預算,被 173 擋在門外。

人民申請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與使用年限,縣府用重複陳情關門。

Line 03

一套行政閉環,把問題踢回原機關。

政風、法制、監察院妥處,最後仍回到縣府自我宣稱無違失。

Line 04

縣府選的店,半年搬走了。

4/6 落選者書面預警,縣府回「不予評論」。10/10 錄取單位結束實體營運。分數表至今未開。

司法檢驗:兩組標的,各自成案。

縣府的行政文字遊戲到此為止,進法院只驗實體證據。

Information Disclosure

資訊公開程序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遭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處理。
  • 機關未逐項作成准駁,未列明第18條拒絕依據。
  • 遮蔽後的自身評分、委員欄位、補助文件,仍未獲得部分提供判斷。
National Compensation

國賠程序

  • 公告評分標準形成申請人的程序信賴。
  • 實際面試與評選紀錄,應能對應公告標準。
  • 分數與委員評分紀錄長期不開,導致評選程序無法被外部檢驗。
  • 縣府拒賠理由書寫「未逾越評分項目範圍」,3/27 回函寫「除依評分項目評比外,亦就……整體適配性……綜合評估」。兩份正式文書,法院可以並排看。
  • 損害鏈(獨立於評選結果):母法審查小組組成未被證明 → 申請人無法確認本人案件是否經合法審查 → 縣府拒絕提供評分資料 → 未履行18-2可分離公開義務 → 申請人因此無法即時判斷是否救濟、如何攻擊評選結果 → 損害不是「沒錄取」,而是合法評選程序利益、資訊請求權、救濟準備權被侵害。

程序價值

一元國賠不取代政資法。資訊公開程序負責處理資料准駁;國賠程序負責處理公告標準、程序信賴與評選可檢驗性。兩組標的切乾淨,公開紀錄才不會被概括公文混掉。

給監督者的彈藥庫。

本頁先展示程序節點。媒體、民代、調查單位需要進一步查證,4Force Lab 可提供完整卷證。

For Press & City Councilors|媒體與民代調閱授權

憑記者證、議會信箱或正式單位信箱來信,可索取本案去識別化資料包。資料用途限於報導、質詢、立案調查與公共監督。

3/10 現場錄音與逐字稿

面試現場聲音、人數、提問內容與程序節點,供比對外聘委員實際參與紀錄。

40 筆縣府往返公文

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法制科、研考處、傳播處往返文件(115/03/22 至 07/03),加上監察院 17 筆、廉政署 6 筆、審計部往返與縣府拒絕賠償理由書,提供去識別化副本。

前瞻預算索資底稿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173關門回覆、法制科程序類型釐清紀錄與分析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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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周春米縣長:你知道你的縣府一級主管單位在裝忙嗎?

我很早就透過正式管道發函提醒: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法制科,全都在用概括回覆、權責切割、程序關門處理同一套問題。請問縣長知不知道?如果知道,為什麼放任它繼續發生;如果不知道,屏東縣政府的內控機制又在保護誰?

10 月 12 日,本人再寄縣長信箱:縣府專業評審選出來的店,半年搬走了;4 月 6 日的預警,縣府回「不予評論」。這一次,請縣長本人回答,不要再派回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