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資法第9條申請,被 173 關門
具體政府資訊申請,縣府改用重複陳情條款處理。
從一張分數表,到前瞻補助、營運採購、政資法第9條被173關門;這是一條地方政府如何把公共資源包進行政黑箱的因果時間線。2026 年 10 月 12 日更新:縣府 6 月正式拒賠,錄取單位 10 月搬走,分數表還是沒打開。
遮蔽後評分表、委員簽到、車馬費與個別評分紀錄只要打開,分數自然上升;資料繼續關門,透明度就停在低分區。
勝訴,代表縣府程序違法。敗訴,代表制度容許行政迷宮。拖延,代表一元國賠也能被系統長期消耗。三種結果,都把問題帶回公共檢驗。
60 秒一集。先看影片,再往下讀文號。
本頁 5 月 19 日定稿後,案件又走了五個月。這一段只補事實:誰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文號,說了什麼。
3/22(B11501297)本人質疑評選,勞青處 3/27 回「整體適配性及綜合評分較高」,拒給分數。4/6(B11501560)本人以該錄取單位自己公開的貼文「報表越來越慘」「#我需要流量」,提出營運可行性風險。4/10 縣府回函:「並無所謂『動態評分』機制……個別營運團隊之經營狀況……本府不予評論。」10/10,該單位店門白板寫著「搬家中 暫不開放」,實體店結束營運;原進駐期到 116 年 9 月。請問周春米縣長:4 月 6 日的預警,縣府回「不予評論」;10 月 10 日店搬走了,誰來評論?
6/23 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函,附 115 年度屏府賠議字第 7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理由書寫「未逾越評分項目範圍」「並非另行增設評分標準」。3/27 勞青處卻寫「除依評分項目評比外,亦就整體場域定位、青年創業培力、場域互補性進行綜合評估」。同一個縣府,3 月說評分項目以外還看了別的,6 月說沒有超出評分項目。100 分的考卷,第 101 分是誰加的?拒賠書已送達,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下一站是屏東地方法院。
4/17 電話:「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我們其實也沒有看過」。5/18,同一個政風處以縣府公文向監察院提出 4/11 現場陳述。監察院 6/5 以非密件電子郵件確認:5/25 的密件回函係「摘述」縣府 5/18 查復函意旨。6/5(B11502633)本人只問一題:給監察院的版本,和給本人的回覆,一致或不一致?6/11 政風處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
6/16(B11502824)本人告知收受地檢署傳票、將聲請調閱縣府查復函。法制科 6/29 引法務部函釋,依第 173 條第 2 款「不予處理」,並建議每週一、三、五義務律師免費諮詢。7/1(B11503171)請法制科指明何日、何文號已答覆。7/3 回覆:「本案仍維持不予處理。」仍未指明任何文號。
5/21(B1150233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申請本案派案軌跡與會簽紀錄。5/27 研考處引「本府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範」第 17 點:「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整封回覆沒有引政資法第 18 條任何一款,沒有法益衡量,沒有分離公開。
4/27 以密件函請縣府妥處。5/25 密件回函,受密至 120 年 5 月 16 日。6/5 自承該函係摘述縣府 5/18 查復意旨。6/17、6/29 兩次陳情(含告知將對監察院提出國賠)只收到制式處理通知。7/31 第六屆監察委員任滿;8/26 回信:第七屆監察委員尚未就任,暫不能辦理監察委員職權。
6/17 向法務部廉政署陳情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查處失職。廉政署函復:政風處已於 3/26 至 4/20 間答復,屬同一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不予處理。5/18 政查函在 4/20 之後才存在。4/20 以前的任何文書,答覆不了 5/18 才發生的行為。
4/11 現場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8/20 作成不起訴處分,9/21 確定。處分書理由認定:被告「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配戴之工作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被告辯稱「覺得告訴人在亂拍」。不起訴處理的是刑罰要件;這段事實已由檢察機關落款。縣府 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有沒有這一段?
4/10 向審計部陳訴耐震補強工程(164-E1140401-2)與經營管理勞務委託(E1150212-1)兩案。審計部 5/18 函復:「將依所陳辦理專案調查,俟調查完竣後再行回復。」截至 10/12 尚未回復。
6/15 以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資料詢問:勞青處 47 件評選案中,研考處人員出席 16 件;13 件專家學者出席未達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門檻。勞青處 6/18 回:「均依個案實際情形及法令規定辦理。」傳播處 6/22 回:「委員重複受聘並非罕見。」6/29 再請縣長說明一致標準,傳播處「簽結未予回覆」。
錄取單位 4 月公告「本月休 4/25~4/30」。《屏東縣職人町進駐審查規定》第五點第(二)款第 5 目:每週至少開放五日(含週六及週日);第 6 目:除天候、環境因素或本府宣布停班外,不允許有未營業情形;第 12 目:違反者納入當年度考核。縣府有沒有考核、幾分,10/12 已寄縣長信箱追問,並請研考處列管、由勞青處以外的單位回覆。
本案短影音系列 10/12 起上線,四集在版頭:EP.1|縣府專業評審選出來的店,半年搬走了;EP.2|專業幽靈委員在哪裡?;EP.3|縣府的活動現場,跟縣府沒關係?;EP.4|萬聖節去職人町,出事找誰?。搜尋「屏東縣職人町黑箱」也找得到。
先不用讀法條。抓住四件事,就能看懂這套行政閉環怎麼運作。
職人町 4/11 官方 Reopen 活動,陳情人竟在現場遭不明人士跟拍與恐嚇。該等人士可在官方活動場域活動,並出現於設備設定與來賓區域相關畫面。屏東縣政府政風處稱府外活動不歸它管,勞青處把問題推給警察。請問周春米縣長:縣府主管場域、主管機關辦的活動出現治安犯罪問題,全都推給警察;屏東治安算誰的事?
一份評分表,分數被遮掉。
一群委員,名字沒有。
一筆前瞻預算,去哪了,沒有說。
這頁做一件事:把這些東西逼出來。
遮蔽姓名後交出分數與評語,事情本來可以結束。縣府選擇關門,問題就從落選分數擴大成公共資源分配制度。
政府有權刷掉任何人,但沒權力私設黑箱。公共資源分配拒絕淪為縣府關門分贓的遊戲,一句「依法辦理」擋不住基本檢驗。
縣府敢攤開遮蔽後的評分表、外聘委員簽到表、車馬費紀錄與個別評分表,證明申請人依公告標準落選,這個頁面可以立刻收掉。現在看到的是相反畫面:法制科繞開問題、政風處未看原始資料就背書、勞青處用173吞掉政資法第9條申請。這套系統真正害怕的,是特定資源分配模式被攤在陽光下。
一張分數表牽出評選委員、營運採購、前瞻補助、政資法與監察院妥處。職人町案是一把刀,切開的是屏東縣府公共資源分配程序。
真正要法院處理的是:公共資源分配程序中,政府能不能用抽象理由排除申請人,又拒絕提供足以檢驗程序的資料。
信賴不在「一定錄取」,而在政府公告的評分框架。申請人依公告項目準備簡報、營運模型與設備配置,政府就必須用同一把尺評量。
若招募簡章與審查規定列明評分項目,機關即應依該框架進行評選,不能事後用非公告、抽象、不可驗證的理由合理化排除。
不提供自身評分、評語、委員參與紀錄,使申請人無法判斷救濟,也無法檢驗有程序瑕疵。
本案爭點收斂在一件事:公告標準形成申請人的程序信賴。政府可以讓申請人落選;排除的理由必須在公告內、可驗證,事後也必須提供足以檢驗評選合法性的資料。
把資料請求跟程序信賴切開打。政府捂住資料是一回事,評選不照規矩是另一回事。兩把刀指向同一個黑箱,不讓縣府混成一團打泥巴戰。
資料請求權與一元國賠的審查標的不同。資料線檢驗政府資訊如何准駁;國賠線檢驗公告評選框架有沒有被遵守。邊界切乾淨,縣府就不能拿一邊的形式回覆去消滅另一邊的實質問題。
這條線已經足以證明:行政體系內部救濟打不開自己。法院就是外部審查路線。
申請人請求自身分數與評分資料,未獲具體提供;回覆多以依程序辦理、綜合評估帶過。
面對評選黑箱與迴避問題,回覆非權責、查無不法,甚至連原始評分資料都沒確認調閱紀錄。
面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能否被173處理的問題,未正面釐清,只稱由原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另稱招募簡章為對外公告作業文件,尚難認屬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等於用名稱迴避實質效果。
函請屏東縣政府妥處。結果仍回到被陳情機關自我說明自身無違失。
自身評分、評語、外聘委員簽到、車馬費、個別評分表、資訊公開准駁,仍沒有被具體回答。
不必假設每個單位都惡意。每個單位只要選擇最保守、最不背責的回法,最後就會合成一個不用陰謀也能讓人民出局的系統。
單一落選抱怨承載不了這條時間線。重點放在每一次具體追問如何逼出下一層更抽象、更防衛、更不可檢驗的行政回覆。
事件:申請人進入面試,後續爭點集中於面試問答與公告評分項目的對應,以及所稱外聘委員的實際參與紀錄。
待驗:外聘委員光「存在」不夠,還要留下全程參與、依公告配分標準評分、量化分數與質化評語的紀錄。
一場面試,應該留下程序紀錄;沒有紀錄,就只剩口號。
申請人要求:公開自身評分明細與評審意見,確認自己如何落選。
行政反應:未提供遮蔽後的自身分數,改以抽象理由與程序語言回應。
如果只是落選,給分數就結束;不給分數,案件升級成制度問題。
申請人要求:釐清評選黑箱、資訊不公開、縣長信箱分案回原機關等問題。
核心疑點:政風若未調閱原始評分資料即回覆查無不法,查核就只剩形式。
監督單位只看業務單位的說法,監督本身就變成背書。
申請人要求:釐清簡章、母法、第二次招募條款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法律界線。
行政反應:法制科未正面切開程序類型,仍稱由原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又把招募簡章降格成「作業文件」,迴避它對人民資格、程序與權益產生的實質效果。
文件名稱不能洗掉實質效果。能決定人民進場資格的文件,就該接受程序審查。
申請人要求:調閱委員簽到表、車馬費或出席費印領清冊、各委員個別評分表;並檢驗 A 案進駐評選與 B 案營運採購有無被混答。
問題:監察院函請縣府妥處後,縣府仍以概括文字自我說明,沒有逐項回答文件存在狀態。
我問的是文件;縣府回的是姿態。
申請人要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職人町耐震補強工程前瞻補助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與使用年限。
行政反應:勞青處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處理,未依政資法作成准駁,也未說明遮蔽後部分提供的審酌結果。
具體文件申請被降格成重複陳情,這就是程序類型錯置。
文件現象:縣府回函縣長章旁出現「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追問方向:縣府既註明非縣長親自決行,實際決行主管、會辦流程、法制控管與資訊公開判斷就更應具體化。
章是縣府的,責任鏈不能藏在小字後面。
文件現象:政風處以屏東縣政府公文向監察院查復 4/11 現場事件。本人未取得全文。
對照:同一政風處 4/17 對本人說「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
對人民說不能認定,對監察院就寫得出版本。
文件現象:監察院以密件回復,受密至 120 年 5 月 16 日。6/5 以非密件電子郵件確認:該函係摘述縣府 5/18 查復函意旨。
問題:縣府給監察院的版本,陳情人看不到;監察院說只是摘述。
被檢舉的機關寫版本,監督機關負責摘述,人民負責被保密。
申請人要求:依政資法第 9 條申請派案軌跡與會簽紀錄(B11502337)。
行政反應:引作業規範第 17 點「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未引政資法第 18 條任何一款。
縣府用內規擋法律。
申請人要求:只問一題: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與歷次給本人的回覆,一致或不一致(B11502633)。
行政反應: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
一個是或否的問題,用一條法條關掉。
文件現象: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函,115 年度屏府賠議字第 7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寫「未逾越評分項目範圍」「並非另行增設評分標準」。
對照:3/27 勞青處自己寫「除依評分項目評比外,亦就……整體適配性……進行綜合評估」。
前置程序走完了。縣府把立場寫進紀錄,下一站是法院。
申請人要求:請指明第 173 條第 2 款所稱「已明確答覆」是何日、何文號(B11503171)。
行政反應:逐字複用同一法務部函釋,「本案仍維持不予處理」,再薦義務律師。文號仍未指明。
說你已經被答覆過,卻說不出是哪一封。
文件現象:屏東地檢署就 4/11 事件作成不起訴處分,9/21 確定。理由認定被告自承「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工作證,有監視器擷圖在卷。
追問方向:縣府 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有沒有這個動作?政風處作成版本前,有沒有調閱縣府場域的監視器?
刑罰要件是一回事,縣府場域發生了什麼是另一回事。
文件現象:7/31 第六屆任滿。8/26 監察院回信:陳情仍收件登記,暫不能辦理監察委員相關職權。
問題:6/17、6/29 兩次陳情,含告知將對監察院提出國賠,皆只收到制式通知。
監督機關進入收發室模式。
現場:店門白板「搬家中 暫不開放」。該單位粉絲專頁 9/25、9/28 自行公告 10/10 實體店結束。原進駐期至 116 年 9 月。
對照:4/6 本人書面預警,縣府 4/10 回「本府不予評論」。
預警逐字應驗。縣府選的店,撐了半年。
申請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逐項答覆:「不予評論」是否縣長立場、4/6 風險有無查核、評分有無審酌該單位公開經營資訊、4/25~4/30 休業有無考核、空間如何補位。請研考處列管,由勞青處以外的單位回覆。
待驗:這一次派給誰,回什麼。
本案歷次陳情,都由被陳情的勞青處自己回。
時間線已足以證明:行政內部沒有打開核心資料。國賠前置程序與法院外部審查,才有機會要求縣府提出原始卷證。
2026 年 10 月補記:前置程序已走完,縣府 6/23 正式拒賠;監察院、廉政署各自用摘述與第 173 條關門;錄取單位 10/10 搬走。核心資料仍未打開。
這份網頁鎖定問答落差。申請人問可驗證文件,縣府回不可驗證結論。
請提供本人自身評分明細與評審意見。
依公告條件及既定程序辦理,綜合評估。
沒有分數、沒有評語、沒有准駁理由,申請人無法知道自己如何落選。
請提供外聘委員出席紀錄、簽到表、車馬費、個別評分表。
縣府稱邀集具專業背景之外聘委員參與。
只宣稱有外聘委員,卻不交出任何可驗證紀錄。
若涉及他人資料,為何不能依政資法18-2遮蔽後提供?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沒有說明第18條哪一款,也沒有交代部分提供的審酌結果。
政資法第9條索資,能否用行政程序法173處理?
法制科稱仍由原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勞青處隨後用173關門。
資訊請求權被陳情程序吃掉,程序類型直接錯置。
招募簡章對申請資格、評選程序與後續簽約限制產生效果,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法制科稱它是對外公告作業文件,尚難認屬行政處分,亦與法規命令無關。
若具實質效果的政府文件只靠改名就脫離程序審查,行政程序法會被作業文件架空。
監察院交查後,縣府逐項回答具體查證事項了嗎?
函請縣府妥處;縣府再用概括公文自我說明。
被陳情機關自行說明自身無違失,形成行政無效回圈。
我問的是證據,縣府回的是姿態;我問的是文件,縣府回的是依法辦理。
這張矩陣給外部看脈絡,給縣府看責任鏈。每一筆案號都對應一個節點、一份文件、一個回覆破口。
從要求自身分數開始,縣府選擇關門。
內控防線沒有打開原始評分資料。
用契約話術處理招募程序問題。
第9條索資被173吃掉,文件不開。
200萬管理案與場域權力邊界浮出。
每一封回覆都轉成可檢驗紀錄。
| 戰線 | 案號 | 日期 | 關係單位 | 行政節點 / 爭議核心 | 法源與證據鉤子 |
|---|---|---|---|---|---|
| Score | B11501297 評分黑箱起點 | 115/03/22 | 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 | 要求公開單項評分與審查紀錄。 縣府拿第三人營業資訊與內部資料擋下,起點從一張分數表變成行政黑箱。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7款 |
| FOIA | B11501400 / B11501401 分離公開要求 | 115/03/27 | 勞青處 | 要求遮蔽後提供自身分數。 縣府避開第18條第2項分離公開,核心評分資料仍不打開。 | 行政程序法第94條、第9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 |
| Record | B11501413 錄音事證與評分標準 | 115/03/28 | 勞青處 | 質疑評選項目、配分比例與場域選位限制。 錄音資料把現場問答拉回可驗證狀態。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18條第2項 |
| Control | 1150781867 監察院入口 | 115/03/31 | 監察院、屏東縣政府 | 檢舉評分黑箱、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護航與網頁下架時序。 監察院函請縣府妥處,縣府正式公文說法開始留痕。 | 監察法;刑法第132條爭點 |
| Control | B11501468 政風處閉眼背書 | 115/03/31 |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 | 回覆查無貪瀆不法。 後續通話顯示原始評分資料未被實質打開,監督單位變成背書單位。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
| Procure | B11501509 青創備標效能請益 | 115/04/02 | 勞青處 | 質疑特定廠商極短時間備標、資本額與承攬能力不成比例。 問題丟給縣府,回覆沒有打開真正的前期接觸與利益邊界。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E1150212-1 關聯 |
| Legal | B11501650 作業文件逃生門 | 115/04/10 | 法制科 | 第二次招募私設75分門檻、縮短簽約期限。 法制科稱招募簡章屬對外公告作業文件,尚難認屬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問題變成文件名稱能否架空實質程序效果。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58條、第159條 |
| Security | Z115049BQ1N2MK2 現場人身事件 | 115/04/11 | 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 | 職人町 Reopen 活動現場發生攔阻、抓識別證與辱罵事件。 影像顯示不明人士可在官方活動場域活動,並出現在來賓區域相關畫面;場域管理與活動秩序責任待釐清。 | 刑法第304條、第30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
| Security | B11501672 恐嚇跟拍通報 | 115/04/13 |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勞青處、警察機關 | 通報現場人身事件與資料外洩疑慮。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以府外活動、已報警等理由切割行政責任。 | Z115049BQ1N2MK2;陳情處理要點第15點 |
| 173 | B11501814 173適用與安全定性 | 115/04/21 |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 | 要求確認官方立場、173適用與場域安全維護責任。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以權責切割回應,行政責任持續被推開。 |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 Document | B11501826 A案答B案 | 115/04/21 | 縣長室、法制科、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 | 要求統一法律見解並指定B案權責。 指控縣府以進駐評選說法回應採購程序與利益邊界疑問,外聘委員說法同步成為可驗證破口。 | 刑法第213條爭點 |
| Legal | B11501809 公告程序與75分門檻 | 115/04/23 | 勞青處 | 二次招募未在官網公告,僅發布於Facebook。 母法未設75分門檻,簡章新增限制,公告程序與效力都被拉進檢驗。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60條 |
| Procure | E1150212-1 200萬營運管理標案 | 115/03/10 決標日 | 勞青處、得標廠商 | 200萬營運管理標案,由成立極短期之廠商取得。 縣府招標文件明載「免訂履約能力基本資格」,回函卻宣稱「依執行能力綜合評估」,官方說法與採購公告明顯矛盾。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機關裁量權濫用與圖利疑義 |
| Budget | 164-E1140401-2 1319萬耐震補強工程 | 114/06/26 | 勞青處、勞動部、得標營造廠 | 1,319萬元投入租期與產權壓力高度敏感的場域。 前瞻補助994萬、使用期限、提報文件、效益評估,全被政資法第9條索資拉出水面。 | 政府採購法;預算法資本效益評估爭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
| Control | 政風處 5/18 查復函 政風處對監察院查復 | 115/05/18 |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監察院 | 政風處以縣府公文向監察院提出 4/11 現場版本。 陳情人未取得全文;4/17 同一政風處對本人稱「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 | 監察院 6/5 非密件電子郵件:5/25 函係摘述本函意旨 |
| FOIA | B11502337 派案軌跡索資 | 115/05/21 | 行政暨研考處 | 依政資法第 9 條申請派案軌跡與會簽紀錄。 5/27 引作業規範第 17 點「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未引政資法第 18 條。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 Control | B11502517 / B11502698 國賠審查中 | 115/05/31、06/09 | 法制科 | 4/24 提出國賠請求,30 日內未開始協議。 法制科 6/5「暫無啟動協商程序」、6/15「現正依國賠程序辦理中」。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 |
| 173 | B11502633 一致或不一致 | 115/06/05 | 屏東縣政府政風處 | 只問 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與給本人的回覆是否一致。 6/11 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 |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 |
| Score | 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 拒絕賠償理由書(賠議字第7號) | 115/06/23 | 屏東縣政府、法制科 | 縣府正式拒賠。 理由書寫「未逾越評分項目範圍」;3/27 勞青處寫「除依評分項目評比外,亦就……整體適配性……綜合評估」。6/24(B11502993)請法制科釐清定性,7/2 回:不服請向地方法院起訴。 |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94條 |
| 173 | B11502762 / B11502824 / B11503171 法制科 173 迴圈 | 115/06/13 至 07/03 | 法制科 | 請法制科就第 173 條第 2 款出具書面意見,並指明何日何文號已答覆。 6/16「待彙整」、6/29「不予處理」、7/3「仍維持不予處理」。文號始終未指明。另兩度建議義務律師諮詢。 |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法務部113.07.16法律字第11303507960號函釋 |
| Procure | B11502801 / B11502802 / B11502966 / B11503095 評選委員遴聘 | 115/06/15 至 06/29 | 傳播暨國際事務處、勞青處 | 以採購網公開資料詢問研考處人員出席評選與專家學者席次不足。 勞青處「依個案實際情形辦理」;傳播處「委員重複受聘並非罕見」,再問即「簽結未予回覆」。 | 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 |
| Control Yuan | 1150783187 / 1150783422 / 1150783687 / 1150783943 監察院:摘述與空窗 | 115/05/27 至 08/26 | 監察院 | 要求解除密等、命縣府依 18-2 分離公開、調閱 3/10 簽到與評分表;6/29 告知將對監察院提出國賠。 6/5 自承「摘述」;其後只收制式通知;8/26 稱第七屆監察委員尚未就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
| Control | 法務部廉政署 政風處查處失職陳情 | 115/06/17 | 法務部廉政署 | 陳情政風處查處失職與公務機密維護失靈。 廉政署函復:政風處已於 3/26 至 4/20 間答復,依第 173 條不予處理。5/18 政查函在 4/20 之後才存在。 |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 Budget | 審計部全民監督 兩案專案調查 | 115/04/10 | 審計部 | 陳訴耐震補強工程與經營管理勞務委託兩案採購及執行情形。 5/18 函復「將依所陳辦理專案調查,俟調查完竣後再行回復」。截至 10/12 未回復。 | 審計法第69條、第17條 |
| Security | 屏東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4/11 事件事實認定 | 115/08/20 09/21 確定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檢察官認定的現場事實。 理由認定被告自承「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配戴之工作證」,監視器擷圖在卷。 | 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事實認定;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 |
| Score | 縣長信箱 115/10/12 錄取單位半年撤場 | 115/10/12 | 縣長室、研考處 | 新事實:錄取單位 10/10 結束實體營運。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五問;請由勞青處以外單位回覆。 | 行政程序法第171條、第173條(新事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 |
這張矩陣直接把案號變成責任鏈。它把所有戰線接成一條責任鏈:評分資料不開、內控失效、法制護航、預算文件被173關門、採購與場域權力邊界浮出。縣府每一次回覆,都能被對回一個案號。
這裡不做長篇法律課。左邊是縣府寫進公文的話,右邊是能回放、能查驗、能對帳的材料。
縣府拿「外聘委員」替程序背書,完整簽到、車馬費、個別評分紀錄仍未打開。
公文把「執行能力」寫得漂亮,讓 200 萬營運標案看起來經過專業篩選。
第二次招募、Facebook 發布、75分門檻、10日簽約限制,全被「既定程序」四個字打包。
現場聲音、人數、提問內容可回放。要用外聘委員背書,就拿出全程參與與逐項給分紀錄。
E1150212-1 明載「履約能力基本資格:否」。公文講執行能力,公告先把門檻拆掉。
母法未設75分底線;第二次招募以社群平台發布並新增限制。程序乾淨,就攤開簽核與法制審查紀錄。
外部讀者不用相信任何形容詞。看文件、看案號、看縣府怎麼回。
具體政府資訊申請,縣府改用重複陳情條款處理。
正式函文寫進「邀集具專業背景之外聘委員參與」。下一步就看簽到、車馬費、個別評分紀錄。
政資法第9條申請已先被勞青處用173關門;之後再追問法制科,回覆仍把球交回原機關判斷。
同一案由,前後兩份來函的責任語氣明顯改變。前段用縣長官印背書,後段主動加上分層負責決行,公文開始替責任歸屬預留防火牆。
企業或機關之所以需要用印流程,核心精神是追蹤內部責任:誰申請、誰核准、誰保管、誰用印。因為大印一旦蓋下去,對外就代表公司或機關正式作成意思表示,合約效力或行政效力即已成立。
所以,旁邊補一句「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本質上只是內部責任註記,並不能改變該函文對外已由「屏東縣政府」及「縣長名義」作成的事實。
問題來了:如果這句話對外沒有切割效力,為什麼要特別寫出來?
那就只剩一種訊號:內部開始有人不想扛,或有人準備被追責。
前一封用縣長大印壓人,後一封又補一句「業務主管決行」。這不是行政嚴謹,這是責任位階滑動。
請問一台肇事逃逸的車,事後貼上「駕駛不是車主」,車主就能脫責嗎?
還是這顆大印其實是公車,誰都能開出去撞?
這一段處理前瞻預算流向、產權壓力、使用期限與公共效益的對帳問題。
申請人索取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使用年限。勞青處拿行政程序法173關門。
不用改寫,不用潤飾。原汁原味的公文與通話內容,已經足夠說明系統怎麼運作。
招募簡章係本府對外公告之作業文件,尚難逕認屬行政處分,亦與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無關。
招募簡章已設定資格、程序、分數門檻與簽約限制。照此邏輯,任何具實質效果的政府文件,只要改名為作業文件,就能逃離程序審查。
本府不予評論。
進駐團隊公開說經營狀況,牽涉公共場域履約與評選判斷,縣府一句話關掉督導責任。
縣府函覆監察院:「依各申請單位所提執行能力進行綜合評估」
支點一:縣府對監察院稱「依執行能力評估」。支點二:E1150212-1招標公告明載「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否」。支點三(B11501560):得標廠商棄守主業,縣府以「不予評論」放棄督導。三份均為縣府官方文書,同時為真的可能性為零。
我們其實也沒有看過,他們那個資料到底是什麼。
連原始評分資料都沒看,卻能寫出查無貪瀆不法。這叫閉眼背書。
本案評選係依申請時所提計畫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無所謂「動態評分」機制……個別營運團隊之經營狀況……本府不予評論。
4/6 本人書面預警錄取單位營運風險。半年後,該單位搬走。
本府人民陳情案件及1999通話錄音等相關資料,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您所請提供本案內部派案軌跡、會簽紀錄等相關資料,本府尚難逕予提供。
政資法第 9 條申請,用「作業規範」第 17 點回。整封沒有第 18 條。
本案仍維持不予處理。
本人問的是:第 173 條所稱「已明確答覆」,是何日、何文號。答案裡沒有日期,沒有文號,有義務律師的服務時段。
安全維護的範圍是在縣府內,或是以府的名義主辦的活動。那個活動是勞青處他們自行舉辦的,而且地點是在府外,所以我們沒有機關安全維護的義務。
縣府公開邀請民眾,勞青處處長本人在現場。政風處說:勞青處自行舉辦,府外,不知道有活動。
委員重複受聘並非罕見,然每一標案均係獨立遴聘委員、獨立召開評選會。
再問縣長一致標準,回:「簽結未予回覆。」
廉政防線的崩壞,不在於沒有回覆;在於每一次回覆都把問題推回黑箱。
民眾單向提供職人町招募黑箱、法規錯置、評分資料延宕與官網檔案矛盾線索。政風處此時掌握的,不是情緒陳情,而是一包可以立即查核的行政線索。
政風處未先公開調閱原始評分表、外聘委員簽到、車馬費、伺服器log等查核軌跡,卻先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主動替勞青處解釋評分資料可不提供。政風單位率先定義黑箱。
隔日早上,勞青處以相同方向回覆評分資料不開。政風處前一日建立的18-1-3說法,隔日成為被檢舉機關的防禦語言。
政風處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試圖強化「評分資料可不公開」的說法;但該判決脈絡明顯來自採購案爭議,且更凸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的分離公開原則。政風處引用這麼大的判決,卻堅持看不見18-2,主觀惡意已經明確。請自己向最高主管機關廉政署解釋;亦或是廉政署也是你們的人,民眾等著看。
一筆上架於109年、潘孟安縣長時代的職人町相關檔案,在檢舉後敏感時間點異常下架或跳轉。六年不維修,被檢舉後剛好整理?誰刪除?誰下指令?有沒有後台帳號、操作IP、伺服器log?
問題已經從一張分數表,擴大到政資法、前瞻預算、場域管理、委外邊界、官網異動與廉政查核責任。政風處仍未拿出足以支撐「查無不法」的原始調閱軌跡。
4/17 對本人說「還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認定」「我們其實也沒有看過」。5/18 同一政風處以縣府公文向監察院提出 4/11 現場陳述。監察院 6/5 確認:5/25 密件回函係摘述這封函的意旨。對人民不能認定,對監察院寫得出來。
6/5 本人只問一題:5/18 給監察院的版本,與歷次給本人的回覆,一致或不一致。回覆全文:「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8/20 地檢署認定被告自承「伸手嘗試抓取」工作證;政風處的版本有沒有這一段,仍不答。
具體問題被重新包裝成行政話術。人民問證據,它回姿態;人民問調查,它回權責;人民問公開,它回救濟。這就是屏東縣政府政風處給人民看的廉政現場。
案發地點是職人町 Reopen 官方活動現場。這是縣府宣傳的公共場域活動,拒絕被降格成私人巷口口角。
2026 年 10 月補記:屏東地檢署 8/20 就本事件作成不起訴處分,9/21 確定。處分書理由認定:被告「伸手嘗試抓取告訴人配戴之工作證」,業據被告自承,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被告辯稱「覺得告訴人在亂拍」。刑罰要件是檢察官的事;縣府場域發生了什麼,已經落款。4/23(B11501809)勞青處承認活動委外、受託單位配置人員、勞青處依契約督導。督導了什麼,仍未回答。
監察院沒有直接替申請人打開資料,但它逼縣府用正式公文留下說法。這些說法將成為國賠與司法程序裡可檢驗的材料。
A案與B案必須併讀。A案負責把一般申請人擋在外面,B案決定誰能掌握營運位置與場域資源。縣府越用「管理服務」包裝,越需要交出 A、B 兩案的評選委員、履約標準、空間使用依據與利益迴避紀錄。
縣府每一次用正式函文宣稱「依程序辦理」,就等於提供法院一個可反問的入口:程序在哪裡?誰參與?誰評分?紀錄在哪?為何不能遮蔽後提供?
本頁不需要證明所有人主觀惡意。只要證明每個節點都沒有實質打開資料,閉環就成立。
對進駐申請人使用抽象評估語言;對營運管理與空間使用,卻以另一套審查強度處理。標準如何切換、誰取得空間、誰負責監督,縣府應提出理由。
分數、評語、委員紀錄、車馬費、簽到表、採購卷證,全都指向同一件事:程序若正當,紀錄應可檢驗。
勞青處、政風處、法制科、監察院函轉縣府,最後仍回到原機關自我說明。救濟程序在這裡變成迴圈。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索資被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處理,將資訊請求權降格為重複陳情。
分層負責小字出現後,實際決行主管、會辦流程與法制審查更需要被公開檢驗。
一元國賠鎖定程序確認,把行政閉環拖進司法照明區。
縣府正式函文稱邀集具專業背景之外聘委員參與。簽到表只能證明人曾經出現;真正要驗的是:這些人有沒有依公告配分標準評我的案子。
縣府就算提出塗黑簽到表或幾筆出席費紀錄,也只能回答「委員存在」。它還得交代該委員實際參與本案、按公告項目評分、留下個別分數與評語。程序正當性不能靠簽名背書,必須靠評分紀錄。
屏東縣職人町進駐審查規定(114年12月22日修正版,現掛縣府法規共用系統)第八點第(一)款白紙黑字:
「審查時間自徵選收件截止後十四日,由本府邀集三位產官學界代表籌組審查小組,進行進駐審查會,並採二階段審查」
這三個人的法定身分是外部代表,不是勞青處科長、承辦人或辦事員。不能以內部承辦會議冒充母法所稱產官學界代表審查小組。申請人3/10面試全程錄音顯示:現場可辨識者均為勞青處內部人員。縣府至今未提出委員聘任文件、簽到表、個別評分表、車馬費領據。申請人已多次要求,對方持續未答。
兩個選項都是死路。沒有第三條路。這個問題不需要裁判信任申請人的陳述,只需要裁判要求縣府拿出文件。
具體文件申請就是具體文件申請。勞青處用173關門,擋住的是前瞻補助提報文件、用途效益與使用年限。
申請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請求「職人町耐震補強工程」前瞻特別預算補助案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及使用年限等具體文件。
申請人已事前詢問法制科:政資法第9條申請能否用173處理。法制科未正面回答,僅稱由原機關依個案判斷。
勞青處實際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處理,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作成准駁,也未說明第18條拒絕依據與遮蔽後提供的審酌結果。
前瞻基礎建設第5期特別預算補助名目指向勞動部相關機構與職訓、勞工服務用途。職人町工程卻被包進青創基地敘事,場域開幕後約18個月仍面臨返還國產署、林務局系統的產權時間壓力。這筆錢的真正用途必須攤開:中央補助款到底在補勞工中心,還是在替青創招商場域整修硬體?
屏東縣府若只是階段性管理或承租使用者,卻向中央拿前瞻預算替國有房舍做高額工程,問題很直白:二房東可以跟中央要錢幫房東修房子嗎?公共預算砸進產權不在縣府、使用期限短暫、後續還要返還原權管單位的場域,縣府必須交出原始提報文件、效益評估、使用年限與核定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處理重複陳情,不能充當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的拒絕提供事由。將具體資訊申請降格為陳情案件,會直接阻斷人民資訊請求權與後續救濟權。本案要求打開的資料,就是前瞻補助流向、用途名實、使用期限與公共效益的核心文件。
政資法屬於人民向政府取回公共資訊的制度工具。職人町是公共資源、公共場域、公共預算與公共招募;政府不能把可查證文件藏進「依法辦理」四個字。
美國 FOIA 要求聯邦機關在人民請求時,揭露政府控制的紀錄;它有例外、有遮蔽、有國安限制,但基本方向很清楚:政府資訊不歸官署私藏。
冷戰、外交、情報與國安資料都能在解密與資訊公開制度下被研究、被追問、被公眾檢驗。那麼屏東職人町的進駐評分、委員簽到、車馬費、公共工程補助提報文件,憑什麼連遮蔽後版本都不敢交代?
資訊公開的真正問題:政府拿公共預算、分公共資源、辦公共招募,為什麼害怕人民知道?
直接看證據,不聽廢話。程序乾不乾淨,拿文件與案號對就知道。
| 檢驗項目 | 需要說清楚的事 | 可驗證資料 | 程序意義 |
|---|---|---|---|
| 書審通過後的評選框架。 | 申請人進入正式評選後,縣府必須依公告標準評分。 | 書審通知、面試通知、簡章、面試逐字稿。 | 程序信賴。 |
| 自身評分與評語。 | 遮蔽委員姓名與第三人資料後,縣府應依法提供申請人自身分數與評語。 | 政資法申請、18-2主張、縣府拒絕紀錄。 | 資訊請求權。 |
| 外聘委員參與。 | 外聘委員參與本案的實質證明、涉入階段,以及具體給分紀錄。 | 簽到表、車馬費、出席費、個別評分表。 | 程序真實性。 |
| 遮蔽版資料。 | 遮蔽可以保護個資;欄位、委員數量、個別分數與評語仍應可被檢驗。 | 遮蔽版簽到表、出席費紀錄、評分表欄位。 | 防止空白背書。 |
| 依法辦理的內容。 | 「依程序」必須回到具體紀錄:誰評、如何評、分數在哪。 | 縣府概括回函與具體請求對照表。 | 行政說理。 |
| 第9條申請被173處理。 |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與重複陳情的程序界線需要被釐清。 | B11502012、B11502070截圖。 | 程序類型錯置。 |
證據只服務一件事:把「依法辦理」拆成可查證的文件、時間、簽名與分數。
職人町進駐審查規定、第一次招募簡章、書審與面試通知、公告評分項目。
點評:政府自己畫的尺,不能事後換成抽象形容詞。
設備採購發票只作輔助;主證據是公告評分標準、簡報內容、營運模型與設備配置如何對應該標準。
點評:重點放在縣府自己貼在牆上的招募標準,原來只是一張隨時可以撕掉的騙人海報。
3/10 面試錄音、逐字稿、問答內容與公告評分項目對應分析。
點評:問題有沒有對準公告配分,錄音會說話。
外聘委員說法、綜合評估說法、分層負責小字、概括性回覆。
點評:公文上每一句「依程序辦理」,背後都是不敢交出委員名單、不敢交出評分紀錄的極度心虛。
政資法第9條申請、法制科未釐清、勞青處173回覆、中央機關處理方式對照。
點評:申請時已明文要求「會辦:法制科、政風處」。勞青處用173條吃掉政資法申請時,縣府的法律與廉政防線全在旁邊看著。基層法盲解釋不了;法律與廉政防線在旁沉默,整個系統都在替173背書。
監察院陳情與縣府妥處回函,證明行政內部救濟未實質回答具體查證事項。
點評:被陳情機關自己說自己沒事,這套迴圈剛好成為呈堂證據。
走到這一步,已經不需要聽縣府再編什麼藉口。這一段只做一件事:逼縣府把「拒絕公開透明」的惡劣姿態,白紙黑字寫進正式紀錄。
求償金額是一元。縣府若不承認程序瑕疵,請把拒絕立場寫進紀錄。
分數與評語多次未提供。拒絕法源、拒絕理由、政資法第18條第2項部分提供的審酌結果,請全部寫進紀錄。
簽到表、車馬費、個別評分表,是驗證外聘委員實際評分的硬資料。縣府不提出,就把不提出寫進紀錄。
前置程序到此為止。後續交由外部司法審查。
4/24 提出國賠請求。30 日內縣府未開始協議。6/5、6/15 法制科兩度稱「審查中」「依國賠程序辦理中」。6/23 縣府以屏府民法字第1150114147號函送達 115 年度屏府賠議字第 7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縣府的拒絕立場已經白紙黑字。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下一站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遮蔽後自身分數、評語、委員欄位與外聘委員紀錄,只要打開,爭議就能被檢驗。
人民申請原始提報文件、計畫書、預期效益與使用年限,縣府用重複陳情關門。
政風、法制、監察院妥處,最後仍回到縣府自我宣稱無違失。
4/6 落選者書面預警,縣府回「不予評論」。10/10 錄取單位結束實體營運。分數表至今未開。
縣府的行政文字遊戲到此為止,進法院只驗實體證據。
一元國賠不取代政資法。資訊公開程序負責處理資料准駁;國賠程序負責處理公告標準、程序信賴與評選可檢驗性。兩組標的切乾淨,公開紀錄才不會被概括公文混掉。
本頁先展示程序節點。媒體、民代、調查單位需要進一步查證,4Force Lab 可提供完整卷證。
憑記者證、議會信箱或正式單位信箱來信,可索取本案去識別化資料包。資料用途限於報導、質詢、立案調查與公共監督。
面試現場聲音、人數、提問內容與程序節點,供比對外聘委員實際參與紀錄。
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法制科、研考處、傳播處往返文件(115/03/22 至 07/03),加上監察院 17 筆、廉政署 6 筆、審計部往返與縣府拒絕賠償理由書,提供去識別化副本。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173關門回覆、法制科程序類型釐清紀錄與分析底稿。
我很早就透過正式管道發函提醒:勞青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法制科,全都在用概括回覆、權責切割、程序關門處理同一套問題。請問縣長知不知道?如果知道,為什麼放任它繼續發生;如果不知道,屏東縣政府的內控機制又在保護誰?
10 月 12 日,本人再寄縣長信箱:縣府專業評審選出來的店,半年搬走了;4 月 6 日的預警,縣府回「不予評論」。這一次,請縣長本人回答,不要再派回勞青處。